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委的話 2012-04-12


主委的話

訴願權係憲法第16條所賦與人民之行政救濟權利,更是人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法侵害時的第一道防線。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為期善盡對人民權益保障之責,非但在內部組織上,保有絕對的獨立性,就審議委員之組成,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綜(襄)理全會行政事務而為市府編制人員外,其餘參與訴願審議之委員,全數均係敦聘府外之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務期以公正、透明之程序,審議所有訴願案件。

此外,本會並積極落實訴願法所賦與訴願人之「程序參與權」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到會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務期參與審議之委員均能完整聽取原處分機關之意見,以確保訴願決定之正確性,故本會自民國94年迄今所作成之訴願決定,大多能為行政法院所支持,訴願決定之維持率更是全國第一。

另有感於民眾對行政救濟程序效率之殷殷期盼,本會致力於訴願審議期間之縮短,自94年起,本會承辦之所有訴願案件之審議期間,均未逾5個月,然全會同仁並不以此自滿,更進一步以縮短訴願審議期間在3個月內審結,作為未來努力的目標,以期民眾不論在程序、時效與實體決定上,均能得到迅速妥適的救濟。

個人深感本會自設立以來,均能善盡「市民權益之捍衛者、市府團隊之反省者」的工作,除以此與同仁相互勉許,亦將以促使市府團隊之所有行政作為均能在第一時間即符合「依法行政」之要求,以期更及時妥適確保人民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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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 2012-04-12 10:01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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