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官秀琴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號) 第 1105 次不受理案件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  次:
第 1105 次不受理案件
日  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全  文:
87.11.05 第110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目  次:
一、邱崑龍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一號)
二、吳祖慶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二九號)
三、陳東輝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七七號)
四、陳景志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三九號)
五、賴進元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九八號)
六、蘇盈貴聲請案。(會台字第六○四四號)
七、謝雪珠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七號)
八、宗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玉玲聲請案。(會台字第五八六四號)
九、張貴美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七六一號)
十、康進昆聲請案。(會台字第五九○○號)
十一、龍星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正雄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三八號)
十二、官秀琴聲請案。(會台字第六○○一號)

十二、官秀琴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北國簡字第二號簡易判決所適用之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八六)內字第八六一四五號函,有違法、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謂,台北市政府對於台北市議會通過且經議會否決市府覆議之
「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拒不執行,認直轄市自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有違背憲法第五十七
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四
條第二項「依法行政」原則及違反同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
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又議會通過之法規未依法覆議者,應於
三十日內公布並執行,並經覆議未能改變原決議者,應於覆議遭否決後十日內公布並執行
之,未於期限內公布之市法規,應於公布之最終日之翌日,視為已公布。內政部八十六年
二月四日台(八六)內字第八六一四五號函覆,亦有違背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
疑義等語。按直轄市自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市府對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
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係關於市政府對於決議案之不執行或執行不當解決方法之規定,聲請人指內政部上開函釋
違背市政府對於議會通過之市法規未按時公布,視為已公布之規定亦未見其指出所違背
之法條規定,況該函釋僅在說明市政府對於市議會決議之市預算有牴觸法律無效疑義時,
應如何處理之意見,亦與本案無涉,是聲請人僅執其一己之見解泛指上開規定及函釋違憲
,而未就其違背憲法之情事,為具體之指摘,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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