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被控採購涉弊 高市文化局長駁斥

被控採購涉弊 高市文化局長駁斥
2011-11-16
中國時報
【呂素麗/高雄報導】
 高雄市異樂團團長翁自得,及國立中山大學副教授鄧學良,十四日遞狀告發高雄市文化局長史哲,指其辦理今年春天藝術節,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特定廠商;史哲則反駁對方「烏龍、誤解」,他說,一切都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與文建會是同樣採購程序。


 翁自得昨天以「北夢想家.南春天藝術節」為名召開記者會,指文化局辦理今年春天藝術節時,預算總金額為二七六九萬四二一七元,但文化局拆分為十個節目採購,明顯規避查核金額一千萬元。

 史哲反駁說,一切都依照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的規定辦理,以「逕行邀約專業人士的方式」辦理。

 文化局指出,「異樂團」不斷對文化局提告,已累積四件訴願案、二件行政訴訟案與二件刑事告發案,讓相關同仁疲於奔命。2011-11-16




夢想家翻版? 高雄春天藝術節遭檢舉
【聯合報╱記者蔡容喬/即時報導】
2011.11.15 03:50 pm

高雄春天藝術節遭藝文人士質疑圖利特定廠商,異樂團團長翁自得在中山大學教授鄧學良陪同下,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指出高雄市文化局多項表演節目的標案採購程序,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儼然是台北夢想家翻版,光原住民歌舞劇「很久沒有敬我了你」就花了784萬,比高市全年補助在地藝文團體的經費還多。





翁自得強調,文化局應遵守政府採購正當程序,讓所有藝文團體都有機會爭取,而非將本已不多的資源集中在少數藝文團體,隨後他至法院按鈴控告高市文化局長史哲,要求他出面說明何以採購程序有瑕疵。史哲則強調採購程序並無不法,藝文表演有其特殊性,不能以工程採購視之。




【2011/11/15 聯合報】@ http://udn.com/全文網址: 夢想家翻版? 高雄春天藝術節遭檢舉 地方 即時新聞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6719142.shtml#ixzz1e4ShrNl4 Power By udn.com


監督高雄市藝文公務機構依法行政及藝文預算合法合理公開運用


【記者丁上/報導】為監督高雄市藝文公務機構依法行政及藝文預算合法合理公開運用,避免再發生藝文「白色恐怖」事件,異樂團負責人翁自得、2010年高雄鳳邑文學獎得主凌煙與中山大學行政法教授鄧學良開始籌組「高雄市反藝文白色恐怖協會」,並廣邀高雄藝文界與法界擔任發起人。

為突顯藝文的「白色恐怖」,「高雄市反藝文白色恐怖協會」預訂二二八紀念日提出申請。
翁自得說,「白色恐怖」通常是發生在極權政體轉型為民主政體的過渡時代,因為這時期的法制不夠健全,掌權者為了整肅異己,常運用行政手段迫害改革的運動者。但台灣解嚴後至今已20多年,大部分的法制都相當健全,若政府能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再發生「白色恐怖」事件。
令人遺憾的是,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未經勞資協商,片面採行未經勞工局核備的評鑑辦法,就解聘高雄市交響樂團與國樂團的創團元老田忠義與潘柏安等人,如此漠視憲法工作權保障的藝文「白色恐怖」,更讓現有團員人心惶惶。

而且,獎補助藝文團體辦理展演活動,明顯是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該要經議會審議通過,制定為「自治條例」,如今行憲已60多年了,高雄市仍然只是讓文化局可以任意宰制藝文團體的「作業要點」,可見高雄市文化局毫無法治的意思。


尤其,高雄市文化局對藝文團體申請的獎補助案,不予獎補助或獎補助金額太低,也未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附具理由說明,甚至完全不回覆,仍停留在非法的「黑箱作業」時代。

未來協會成立後的主要任務,將義務協助受到藝文公務機構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迫害之藝文家,依法進行行政爭訟,並對高雄市藝文公務機構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移請相關單位依法調查處理。

翁自得表示,他已就高雄市文化局違法補助高雄市交響樂團與國樂團,具名函請監察院與審計部依法調查處理。


籌設緣起
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白色恐怖」一詞,「通常意味著擁有政權的統治者,運用國家機器中的直接暴力手段,針對反抗現有體制的革命或革新勢力,所進行的超越正常制度的摧毀行為。在台灣,『白色恐怖』一詞大多用來稱呼中華民國政府在50年代、60年代的臺灣對共產黨,臺獨和民主改革等政治運動及嫌疑者的迫害。」

「白色恐怖」通常是發生在極權政體轉型為民主政體的過渡時代,因為這時期的法制不夠健全,掌權者為了整肅異己,常運用行政手段迫害改革的運動者。但台灣解嚴後至今已20多年,大部分的法制都相當健全,若政府能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再發生「白色恐怖」。

尤其是,為了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我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程序法」,「白色恐怖」更不應該發生。

不幸的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十年後,不僅我國藝文活動的管理仍停留在戒嚴或訓政時期,還常見藝文「白色恐怖」案例。

例如,獎補助藝文團體辦理展演活動,明顯係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及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在中央與地方應該要分別經立法院與議會審議通過,制定為「法律」與「自治條例」,如今行憲已60多年了,高雄市仍只是讓文化局可以任意宰制藝文團體的「作業要點」,足見高雄市藝文活動主管者毫無法治的意思。

尤其,高雄市文化局對藝文團體申請的獎補助案,不予獎補助或獎補助金額太低,也未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附具理由說明,甚至完全不回覆,仍停留在非法的「黑箱作業」時代。

再如,2010年12月,高雄市文化局長史哲為了整肅異己,未經勞資協商,片面採行未經勞工局核備的評鑑辦法,解聘高雄市交響樂團與國樂團的創團元老,如此漠視憲法工作權保障的「白色恐怖」,更讓現有團員人心惶惶。

綜上,為督促高雄市藝文公務機構依法行政,早日擺脫藝文「白色恐怖」時代,實有藉由成立人民團體加以監督之必要。

  協會宗旨:
監督高雄市藝文公務機構依法行政及藝文預算合法合理公開運用。
協會任務:
1.義務協助受到藝文公務機構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迫害之藝文家,依法進行行政爭訟。
2.義務協助高雄市藝文家依法申請高雄市藝文補助經費及藝文活動場地。
3.對高雄市藝文公務機構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移請相關單位依法調查。
4.免費提供藝文家有關藝文著作權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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