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申请国家赔偿遭遇数年推诿 或将被重新起诉(來源--人民網)

男子申请国家赔偿遭遇数年推诿 或将被重新起诉

2011年10月18日15: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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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前的一场错案,林长春和妻子被关押一年半。2005年两人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后,林长春提起国家赔偿,在遭遇了数年的推诿后,得到的却是6年前早已确定不起诉的案件又要重新审理了。

  换了三个罪名,被羁押一年半后决定不予起诉

  2003年8月,因为与客户间的一场经济纠纷,林长春、刘艳玲夫妇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003年11月27日,林长春夫妇又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被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执行。

  2004年9月,黑河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犯罪”将林长春夫妇移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多次退回黑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最后于2005年3月28日决定不起诉。至此,林长春和妻子被分别羁押了537天和536天后,重新获得自由。

  林长春决定为自己讨要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06年1月16日,林长春以其被错误拘留和违法扣押财产为由,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违法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损失1899万余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6年3月15日,黑河市公安局向林长春的妻子刘艳玲下发了通知书,表示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标明,其不予受理的依据正是上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林长春实在想不明白,这条法律规定明明说的是“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黑河市公安局为什么据此得出不受理的决定呢?

  林长春又向黑龙江省公安厅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结果,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安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与此同时,在法定的期限内,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也对赔偿请求人递交的《赔偿申请书》没有作出切实的答复。“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搪塞、推脱,让我等待答复。”

  错案赔偿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

  林长春又按照法定的程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书。经过10个月的审理后,赔偿委员会给他下达了《决定书》,确认案件是错案,林长春夫妇应当得到国家的刑事赔偿,但被扣押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应向实施扣押行为的黑河市公安局另行申请确认,其人身自由被侵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逮捕决定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据此驳回了林长春的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又回到了原点。2008年3月,林长春再次向黑河市公安局提出了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并给予赔偿的申请书》;同时,也再次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并且,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7】黑法委赔字第1号、第2号的《决定书》作为附件附在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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